申明

2024-04-24 10:04:40   浏览量:1478

   

敬启者:

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主要经营加工装饰贴面板、胶合板、木门、衣柜、橱柜、木制品、木地板、木皮;销售自产产品等。为了便于客户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我司,我司在多年来申请多项注册商标,并合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具体见附表。截止本申明发布之日,附表所示商标均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受法律合法保护。

近期,我司发现市面上出现数量不少的假冒和邦盛世品牌的木地板及木制收纳产品,该等产品并非我司生产及销售。对于该等情况,已经严重损害我司的商标专用权,并造成我司巨大损失。

为此考虑到上述事件影响恶劣特郑重申明如下

一、任何人或单位在未经我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我司注册商标相同、相似商标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或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以及其他侵犯我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我司均予以严厉的警告,并保留追究其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本申明发布之日起,如有发现未经我司授权生产、销售侵犯我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我司将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我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主体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本申明自发出之日,我司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将不再另行通知并立即采取以上或其他任何维护我司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措施,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四、本申明发布之日,任何机构向我司举报相关主体侵权行为或线索,如该机构涉及共同侵权的,我司可考虑减少或免除其侵权责任。

 

申明人: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表

编号

商标名称

国际分类

1

鹏邦木业 PB

19类 建筑材料

2

和邦盛世 HOMONISIA

19类 建筑材料

3

和邦盛世  HOMONISIA

19类 建筑材料

4

汇叶

37类 建筑修理

5

贝特雅

20类 家具

6

汇叶

20类 家具

7

贝特雅

37类 建筑修理

8

贝特雅

19类 建筑材料

9

森威特

19类 建筑材料

10

汇叶

19类 建筑材料

11

华简

20类 家具

12

HOMONISA

19类 建筑材料

13

PB

19类 建筑材料

14

和邦盛世 HOMONISIA

19类 建筑材料

15

和邦盛世 HOMONISIA

19类 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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